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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普洱一女子误将钱款转入他人账户,结果……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4日 15时33分     来源:普洱政协 阅读次数:705

近日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

居民李女士匆忙跑到

宁洱县公安局磨黑派出所求助

称自己因疏忽误将1万余元

通过手机银行转到他人账户

设置了“实时到账”

又无法联系到对方追回


据了解,这笔钱李女士原本要转给家人,因操作时疏忽,导致钱款误转到了他人账户。了解情况后,民警通过对账户信息进行对比查询,协调相关银行查询到收款账户当事人龙某某的联系方式,并与其取得联系。龙某某表示自己不熟悉电子网银转账汇款的流程,将于次日前往银行将款项转回来款账户。


次日上午9时,民警按约定与当事人龙某某一同前往其收款账户的开户行,将款项转回了求助人李女士的汇款账户。至此,李女士误转的钱款一分不少被及时找回。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别人误将钱款转入你的银行账户,你并没有合法的依据获得这笔钱,那么这笔钱就构成不当利得。如果明知是对方错误转账的资金,且数额较大,却拒不退还,这可能构成侵占这一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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