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墨江县人民法院对一名多次违反和解协议,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申请执行人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柴某多年未还的材料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催促其履行还款义务,柴某均保证和承诺会按约履行,但却反复食言,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明,柴某在墨江法院还有另外一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曾多次出现以上情形,鉴于柴某长期敷衍执行干警,变相拖延、规避执行的行为较为恶劣,为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墨江法院以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对柴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执行和解”不是被执行人拖延执行、规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的手段,执行和解设立的本意是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制定符合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的还款方案,既能保障胜诉权益的兑现,又体现了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制度,借助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信任,以丧失诚信为代价,变相拖延、规避执行。在此,墨江法院郑重提醒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法律权威不容挑战,请务必主动、及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履行,否则法院将会穷尽一切司法强制措施、手段,依法从严处理!
文章转自:普洱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