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委室工作 > 社会法制委
社会法制委
以案释法丨西盟县调解一起“连环购车”引发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4日 15时31分     来源:普洱普法 阅读次数:2683

近日,西盟县人民法院勐卡中心法庭联合勐卡派出所成功调解一起因“连环购车”引发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图片

2024年4月,郭某因运输需求购买了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因行情不好,便以14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谭某,双方于6月4日完成交付,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谭某先支付购车款2万元,余款12万元分12期支付,待余款付清后双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若谭某逾期付款,郭某有权取回车辆。

6月5日,郭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其称谭某向郭某购买的车辆实际为自己所购,谭某付的首款2万元是自己给谭某的,自己准备再次出售该车。由于郭某无法联系谭某核实相关情况,郭某报警求助,请求民警协助调查并追回车辆。

经调查,车辆已由刘某驾驶到西盟县勐卡镇辖区,该车先后转让多次,最终由刘某够买并使用,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据刘某介绍,6月6日,其从玉溪市某二手车行购得该车,虽然知道无法过户,但鉴于车辆较新、价格优惠,且车行一再保证车辆来源合法,于是其以6.28万元的价格购入该车。

在郭某报警后,经沟通协调,各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均解除了车辆购买合同,但部分买受人未全额退得事前支付的车款。

图片

调解过程中,刘某表示不同意将车还给郭某,认为二手车行在交易时明确表示车辆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合法取得,其已按约定付清了车款,车辆也完成交付,故该车应归其所有,即便事发后其与出卖人签订了《购车解除协议》,车辆也应退还车行,而不是直接退还小郭。郭某则认为,其与谭某签订的《车辆购买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车款付清前车辆仍归自己所有,双方之后签订的《解除购车协议》中明确约定谭某退还车辆,且包括车行与刘某在内的各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也都已解除了车辆购买合同,故刘某应配合,将车辆返还自己。

承办法官结合争议焦点反复沟通,耐心释法说理,同时积极与其他利害关系人沟通协调;派出所民警就该案可能引发的风险以及造成的影响对双方进行说服疏导。最终,小郭与小刘达成书面协议,由刘某将车辆返还郭某,郭某补偿刘某损失2000元。车行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承诺会主动退款。





法官说法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购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注意车辆证件是否齐全,来源是否合法,避免车辆属于报废、盗窃或禁止销售等车辆;2.注意车辆登记信息,核实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是否一致,是否设立抵押等他物权,是否还有未处理的违章或事故记录等;3.注意购买车辆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是否记录车辆车龄、实际里程、配置等。记得留存好车辆交易材料,以便产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问题延伸

一、分期付款时约定所有权问题

交易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支付价款的属于分期付款。作为一种特殊动产,机动车是否过户并不影响物权发生变动,车辆自交付时就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只是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车辆交易时常出现分期付款问题,因此出卖人为保障权益会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条款,即约定价款付清前车辆归自己所有。此时,买受人虽然取得了车辆,但基于双方合法有效的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动,故出卖人基于物权保护可以请求返还车辆,倘若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可向造成权利损害者请求损害赔偿。


二、借名买车风险问题

借名人因各种原因所导致的需要借助被借名人的名义来购买机动车的属于借名买车,此时被借名人仅提供身份证明和购车资格,借名人负责出资并实际占有车辆。实践中,借名买车常出现“车户分离”现象,具有较大风险隐患,如被借名人可能面临借名人不按期还贷导致的信用受损、车辆违章导致的行政处罚等,而借名人也可能面临被借名人反悔导致的钱财两失、被借名人负有债务导致的车辆被强制执行等风险。因此在借名买车时,应认真核查借名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购置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进行年审、是否投保保险等信息,而且应经常关注车辆续保情况,督促车辆使用人及时投保。


主办:政协普洱市委员会 备案号:滇ICP备2022006436号-1 滇公网安备 53080202000143号 下载中心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